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違約錯帳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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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約申報作業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
    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
        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但
        因銀行作業致逾上午十一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
        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
        公司憑核。
      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者,證券經紀商申
        報其遲延交割且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
        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3.證券經紀商確認鉅額買賣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依第一目、
        第二目規定辦理。
      4.證券經紀商確認委託人未清償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
        易所生價格差額及費用致發生違約,至遲不得逾強制買回還券之
        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5.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二)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依本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參與競買之委託人不
    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身分證(正、反面)。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
    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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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違約撤銷作業:
一、委託人違約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即負責查證並檢附
    具體證明文件,函報撤銷違約:
(一)因銀行作業疏失致委託人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能交付。
(二)因證券經紀商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
(三)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文書
      確認委託人並無違約。
(四)刪除。
(五)委託人於事後提出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係因受任
      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之證明文件者。
(六)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
二、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違約案件,未就前項撤銷違約事由詳加查證或未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難釋
    明非屬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者,本公司不予受理;委託人權益如因
    之受有損失或有其他爭議,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其全責。
三、證券經紀商所報撤銷違約事由如有虛偽不實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證券經紀商誤報委託人違約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項辦理;其受僱人,本公司得視情節依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辦理。
五、委託人違約案件經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即予銷案
    存查;如前報違約事實業經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在案者,違約撤銷情形
    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由證券經紀商自行收檔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