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Char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左:                                 
一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 
    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目票數,方為 
    同意其上市:                                                 
 (一) 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 
      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 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十二、十三 
      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外 
      相關規定者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同意行 
      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二  其他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 
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 
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 
表決結果並作成決議,除表決通過案件之同意票在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以下者,應於當次審議會議經全體出席委員舉手表決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後 
,揭示彌封予以公開外,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 
件處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 
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