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Charter"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 二、申復案件。 三、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第十一項第二款申請上市之案 件。 四、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案。 五、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證券上市相關案件。 本委員會審議之結論或意見,依規應提請董事會決議者,僅提請董事會參 酌採納。
本委員會之審議委員,由內部審議委員、外部審議委員及本公司董事共同 組成: 一、內部審議委員—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上市服務部、上市治理部 經理及副經理一人。 二、外部審議委員-產業專家二人、法律及財會專家各一人。 三、本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會推舉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二人。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及五款之審議事項,本委員會之成員由前項第 一及二款人員組成;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審議事項,則由前項第一至第 三款人員組成。 內部審議委員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外部審議委員 屬具法律及財會專長者,於本公司受理上市申請案後,簽請總經理核定各 一位法律及財會專家聘任之;至外部審議委員屬具產業專長者,則由本公 司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有深入瞭解之專家,或就所委請之專業研究機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推薦之專家 ,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