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內應載明初次申請上市之證券種類、發行日期、發行股
(張)數、每股(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發行公司嗣後上市有價證券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
之有價證券上市申請(報)書、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或上市有價
證券轉換申報書所載之上市有價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有價證
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契約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載明認股權憑證種類、發
行日期、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或日期)、認購股份之種類
及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
、存續期間及其他發行條件。
第 5 條
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時,提供函洽日(含)以前
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但發行公司為其所發行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
上市者,不適用之。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法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