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三 前項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其期間為三十日,採無實體發行 有價證券者得縮短期間,惟仍不得少於十五日。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 起算之前第三個營業日。 (三) 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六日。 (四) 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日,應訂為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