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二、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
      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
      、新有價證券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
      容變更之申請。
 (二) 本公司檢視所送文件齊備內容符合規定後,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
      畫書函轉主管機關核備。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後,上市公司於停止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之函訂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第 3 條
三、前項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其期間為三十日,採無實體發行
      有價證券者得縮短期間,惟仍不得少於十五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
      資者,其停止過戶期間應自有價證券換發基準日之前八個營業日起
      至分割基準日後卅個營業日為止 (無實體發行者為基準日後十五個
      營業日) 。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
      起算之前第二個營業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應於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所定停止買賣期間內辦理,並得採無實體發行
      方式,俾簡化作業。
 (三) 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五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
      ,應為停止過戶起算之第八個營業日。
 (四) 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日,應訂為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