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三、前項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其期間為卅日,採無實體發行有 價證券者為十五日,換發前已全面採無實體發行者得縮短期間,惟 仍不得少於五日。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 起算之前第二個營業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應於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所定停止買賣期間內辦理,並得採無實體發行 方式,俾簡化作業。 (三) 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五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 ,應為停止過戶起算之第八個營業日。 (四) 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日,應訂為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