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 IC 卡、網 際網路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 承辦之。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書信、電報或電話委託者,由證券經紀商受 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 。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 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委託人以 IC 卡 、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但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 易型態委託者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而未逐一列印者,收市後由經辦人 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 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代 理人或被授權人自行簽章。 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 ,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代理人須 先取得委託人之委任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委託人 或其代理人以電話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受託證 券經紀商之事由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責任。 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 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 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 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 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 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 體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