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成交後,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不得任意增減手續費,或以手續費一部或全部付給與委託人買 賣有關之介紹人員作為報酬。但依契約付給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 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當地國,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