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人或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 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 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 本公司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被授權人須先取得委託人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 章。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以電話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 受託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責任。 證券經紀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 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一)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 券者,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二)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或電話委託者,由證券 經紀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 委託紀錄並簽章。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 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 列印委託書。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一)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 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二)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 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內容。 (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 (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 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四)以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 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而未逐一列印者,應使 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並於收市後應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 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 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 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 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本公司「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