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 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 受益憑證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 三 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 檢送二份。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分供公眾閱覽。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一 受益憑證樣張之更換。 二 有管理辦法第廿四條、第廿五條規定之情事。 三 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 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受益憑證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一 有管理辦法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二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買賣之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