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 之股票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買回取得之 股票總額,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受益憑證者;或 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加計原 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申購取得之該受益憑證總額,達實 物買回該受益憑證所表彰股票組合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該受益憑證股票 組合者,其交割及後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業向本公司申報並提出延後交割之申請。 二、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 組合,而依前款申報並提出延後交割之申請者,本公司於審核認可後 即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以辦理相關作業;上開 作業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三、其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完成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所表彰股 票組合或受益憑證及其他買進應付價款之交割後,應取得之股票組合 或受益憑證,應轉充延後交割之擔保,並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憑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該 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予以沖銷。 四、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 含上市股票者,對其賣出上市股票部分,本公司於接獲櫃檯買賣中心 之通知後,即依第二款規定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標的指數成分股含有外 國股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