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 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買回取 得之有價證券總額,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受益憑 證者;或同日自行買進或受同一帳戶委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及前一日實物申購取得之該受益憑證總 額,達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同數量該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者,其交割及後續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業向本公司申報並提出延後交割之申請。 二、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 證券組合,而依前款申報並提出延後交割之申請者,本公司於審核認 可後即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以辦理相關作業; 上開作業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三、其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完成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所表彰有 價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及其他買進應付價款之交割後,應取得之有價 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應轉充延後交割之擔保,並由本公司通知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憑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或實 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予以沖銷。 四、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 組合含上市有價證券者,對其賣出上市有價證券部分,本公司於接獲 櫃檯買賣中心之通知後,即依第二款規定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者 ,該受益憑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前一營業日即得賣出。另證券商自 行或受託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者,除第一項情 形外,該受益憑證於申購後次一營業日即得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