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時,除專業
機構投資人外,委託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含)以上。
證券商得採足以確認委託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接受
前項委託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