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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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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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
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
機構選定之;加掛 ETF 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
之。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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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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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受益憑證上市首日升降幅度計算之基
準,於上市前一營業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七十二條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
條可算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四、加掛 ETF 受益憑證依其交易單位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受
益憑證交易單位比例及匯率換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前項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同項所訂基準依第七條第二、
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上市前一日本
公司營業時間內,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
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最新單位淨資產價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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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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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或受
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收益,而於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依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除息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第二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收盤
價格,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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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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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
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
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
業,應先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除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
司另訂之。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不適用前項申報作業,惟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匯撥資料明細傳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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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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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
轉換,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
成功。
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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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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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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