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或受 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收益,而於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依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除息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第二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收盤 價格,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 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