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1 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憑
證上市買賣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最後交易日之
收盤價格除以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權單位數與原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為計
算之基準。
前項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第 14-1 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作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
個營業日起,停止申購及買回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第 19 條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
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
成功。
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
作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