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1 條
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應完成槓
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委託人詳讀並簽署,
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委託人並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
信、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前項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本公司另訂之
。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
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
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 10 條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
收益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第 10-2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買賣,於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
收益或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
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
    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
    價格減除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
二、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
    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
    證券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除息、除權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
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