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證券商應將買進價款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及將賣出證券帳簿劃撥入本
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劃撥交割帳戶後,始得辦理申報,申報後
不得取消。
前項係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設質交付之有價證券,證券商接受質權人自行
拍賣委託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業務操作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檢具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審核無誤之證明
辦理。
本公司自下午三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將所有申報資料經由交易資訊系統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