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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
為之。
鉅額買賣價格之申報,升降單位為一分。
第 5 條
逐筆交易之交易時段及得申報買賣價格範圍之公布時點如下:
一、本公司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公布各證券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並於公
    布後至上午九時五十分接受證券商買賣申報並逐筆撮合成交。
二、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公布各證券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並於
    公布後至上午十一時五十分接受證券商買賣申報並逐筆撮合成交。
三、本公司於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公布各證券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並於
    公布後至下午一時五十分接受證券商買賣申報並逐筆撮合成交。但本
    公司得視當日市場交易時間(即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規定之市場交
    易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收市狀況,延後本款交易時段之
    公布時點,或宣布停止接受證券商買賣申報。
前項得申報買賣價格範圍之計算,以漲至或跌至參考基準之價格百分之三
點五為限,且須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二條升降單位之規定。但前項
第一款、第二款所訂交易時段依上開方式算得之價格範圍,不得逾當日市
場交易時間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漲跌停價格。
前項所稱參考基準,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訂之交易時段,以公布時當日市場交易時間
    按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揭示之最近一次未成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
    出申報價格之平均價格為參考基準。但僅有買進或賣出之揭示價格時
    ,以最高買進或最低賣出之揭示價格為參考基準;無買進及賣出揭示
    價格時,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為參考基準;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
    時,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為參考基準。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訂之交易時段,以當日市場交易時間之收盤價格為參
    考基準,如當市無收盤價格時,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為參考基準。
前項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第三款之規定或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逐筆交易之申報,限於所輸入之交易時段內有效,得於未成交前撤銷原買
賣之申報。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第 6 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逐筆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
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但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
之逐筆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不在此限。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之逐筆交易,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其向
本公司繳交成交日交割之鉅額買賣申報買進及賣出金額合計五成之保證金
,俟收訖後接受其申報。
前項逐筆交易申報賣出時,業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全部或部分有價證
券,且其結果傳送至本公司無誤者,所圈存之有價證券賣出金額,不受前
項繳交保證金之限制。
第 10 條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上
午九時五十分、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五十分、下午一時三十五
分至下午五時。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
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但採成交日交割之申報,限當日
下午一時五十分前有效。
第 11 條
配對交易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格
百分之三點五為限,且須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二條升降單位之規定
。
前項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第三款之規定或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第 13 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配對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
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但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
之配對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不在此限。
證券商當日申報成交日交割之配對交易,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其向
本公司繳交成交日交割之鉅額買賣申報買進及賣出合計金額五成之保證金
,俟收訖後接受其申報。
同組配對買賣中,同一證券商所申報買賣金額互抵後為零者,視其交割日
決定,不納入第一項前段買賣申報總金額之計算或不受第二項繳交保證金
之限制。
第二項配對交易申報賣出時,業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全部或部分有價
證券,且其結果傳送至本公司無誤者,所圈存之有價證券賣出金額不受前
項繳交保證金之限制。
第 16 條
配對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但開市前之成交
資料於開市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