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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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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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
鉅額買賣之交割日期別,分為成交日交割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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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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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
萬元以上。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者,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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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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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
倍數為之。
鉅額買賣價格之申報,升降單位為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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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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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上午九時五十分、上午十一時三
十分至上午十一時五十分、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五十分。
逐筆交易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格
百分之七為限,且須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二條升降單位之規定。
前項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第三款之規定或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逐筆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未成交前,於各交易
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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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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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分按交割日期別逐筆撮合成交
,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
列原則決定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
,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
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
,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
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進(賣出)
申報交割日期別、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
)申報均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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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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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交易得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格
百分之七為限,且須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二條升降單位之規定。
前項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第三款之規定或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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