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鉅額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
倍數為之。
鉅額買賣價格之申報,升降單位為一分。
前項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且漲跌停價格須符合同細則第六十二條升降單位之規定。
第 5 條
逐筆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逐筆交易採成交日交割之申報,限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前有效。
上市證券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第 9 條
本公司於第五條第一項所訂之交易時間內即時揭露未成交之逐筆交易申報
資訊。
逐筆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第 10 條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
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但採成交日交割之申報,限當日
下午一時五十分前有效。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上市證券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
第 15 條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
配對買賣之交割日期別、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
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
    賣之群組代號、交割日期別、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
    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
    (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
    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交割日期別、各證券商代
    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
    商代表及當組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
    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
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交割日期別、各股票代號、單價及
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第 18 條
鉅額買賣以成交日交割者,其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有應付交割代價之證券商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交割代價經由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撥付至本公司開立於中央銀行之
    清算專戶;有應付有價證券之證券商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二、有應收交割代價之證券商,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後,經由中央銀
    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撥付入帳;有應收有價證券之證券
    商,依前款規定完成應付交割代價,並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由本公
    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賣方證券商因委託賣出人違約、錯帳或其他正當事由致無法完成交割,經
辦理申報後,由本公司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相關
作業,賣方證券商應按該種證券成交日當日收盤價格及申報數量相乘後百
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擔保金併入以成交日交割之鉅額買賣當日
應收應付交割代價計算,採淨額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割。
證券商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交割者,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
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
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視同違背交割義務,而於當日銀行營業
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