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
鉅額買賣之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與其他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交割之買賣合併辦理交割。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逐筆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市證券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
,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第 6 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逐筆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
條之一之規定。
第 8 條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
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
    ,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
    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
    ,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
    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進(賣出)
申報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
,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第 10 條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
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
第 12 條
上市證券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
,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
第 13 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配對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
條之一之規定。
同組配對買賣中,同一證券商所申報買賣金額互抵後為零者,不納入前項
買賣申報總金額之計算。
第 15 條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
配對買賣之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
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
    賣之群組代號、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
    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
    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
    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
    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商代表及當組
    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
    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
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
,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