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Purchase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Reverse Auc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之華僑或外國人,應加附政府核准投資及匯入
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應依公司法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之用,依標購方法處理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標購作業得於申請當日為之。
依第一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於實施標購
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將左列事項公告之,但依第二項委託之申請,得於
實施當日在本公司市場公告之。本公司一經公告,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
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
數量者,不在此限。
一  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二  標購日期及時間。
三  標購者:
    1 來歷。
    2 標購目的。
    3 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其資金來源。
    4 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四  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
    限,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
    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五  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六  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七  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八  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商,其申報應於下午三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經由與
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為之,並於申報當日成交。
前項申報之數量,除公告另有規定外,應合於該種證券之交易單位或倍數
,不受普通交易每筆委託數量不得超過五百交易單位之限制,不按規定之
申報無效。
標購之底價及競賣申報價格均以每股為計算單位。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賣數量及價格得於申報時間內,透過與本公司電腦主
機連線之電腦主機予以取銷或變更。
第 13 條
本公司辦理標購上市證券,於標購期間得停止該種證券之拍賣或鉅額證券
買賣,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辦理者,不在此限。標購成交之價格不受通常交
易升降幅度規定之限制,並不作為當日開盤、最高、最低或收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