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Purchase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Reverse Auction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之華僑或外國人,應加附政府核准投資及匯入 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應依公司法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之用,依標購方法處理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標購作業得於申請當日為之。 依第一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於實施標購 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將左列事項公告之,但依第二項委託之申請,得於 實施當日在本公司市場公告之。本公司一經公告,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 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 數量者,不在此限。 一 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二 標購日期及時間。 三 標購者: 1 來歷。 2 標購目的。 3 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其資金來源。 4 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四 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 限,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 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五 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六 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七 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八 其他有關事項。
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商,其申報應於下午三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經由與 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為之,並於申報當日成交。 前項申報之數量,除公告另有規定外,應合於該種證券之交易單位或倍數 ,不受普通交易每筆委託數量不得超過五百交易單位之限制,不按規定之 申報無效。 標購之底價及競賣申報價格均以每股為計算單位。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賣數量及價格得於申報時間內,透過與本公司電腦主 機連線之電腦主機予以取銷或變更。
本公司辦理標購上市證券,於標購期間得停止該種證券之拍賣或鉅額證券 買賣,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辦理者,不在此限。標購成交之價格不受通常交 易升降幅度規定之限制,並不作為當日開盤、最高、最低或收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