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Purchase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Reverse Auction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應加附政 府核准投資及匯入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 應依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於實施標購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 將下列事項公告之。公告後,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 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數量者,不在此限。 一、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二、標購日期及時間。 三、標購者: 1.來歷。 2.標購目的。 3.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資金來源。 4.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四、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 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 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 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 五、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六、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七、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八、其他有關事項。
依本辦法申請標購之證券,發行總數在二千萬股(單位)以下者,其標購 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數百分之二十,超過二千萬股(單位)者,其超過部 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但經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 委託申請標購者,不在此限。
標購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標定之依據: 一、標購時,在不超過標購底價,以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之最高賣出申報 價格為標定價格。低於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 ,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 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 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二、標購時,以不超過標購底價之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並依各賣出委 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則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 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 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前項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時,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方式行之。 標購委託人違反第三條第二項所為之競賣申報,或高於宣佈標購底價之申 報,或不能依第一項規定為標定成交之申報,均為無效。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申請標購者,標購當日如申請 標購數量超過依法令規定尚可投資之餘額,則以該餘額進行標購。但該餘 額未達前條規定標購最低數量,或無法確認時,即撤銷其標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