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uction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Consignm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證券拍賣競買申報之時間限於下午三時至四時,並於申報日成交,但拍賣
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申請本公司拍賣時,該拍賣證券之上市公司同時以
拍賣委託人持有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證券拍賣得於
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成交。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在本公司市場採電腦自動交易行之,參加競買者以使用
本公司市場之證券商為限。                                        
證券經紀商參加競買者,應有委託人之競買委託,但不得接受拍賣委託人
之競買委託,其委託事項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各條之規定並須簽訂
開戶契約。
第 7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
,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一、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
    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
    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
    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
    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
    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
    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二、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三、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全部按拍賣底價成交,如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
    量大於公告拍賣數量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
    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
    一拍賣單位為限。
拍賣委託人為公股釋出者,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得另訂拍
定方法,經本公司同意後公告行之。
第 10 條
依本辦法成交之買賣,概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