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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uction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Consignm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本公司於徵得申請拍賣證券商同意後,在開始拍賣
時或停止接受申報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底價,但依第三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申請拍賣者,其拍賣底價之公告時間得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洽本
公司另訂之。                                                    
前項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
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以拍賣當日收盤價
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
公告之。
拍賣底價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
拍賣底價及競買申報價格均以每股(認購(售)權證單位、受益權單位、
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為計算基準。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買數量及價格於申報時間內,得予以取消或變更。申
請取消或變更時,均以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或終端設備為之
。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其拍賣數量不得少於二百萬股(單位)。但政
府以其持有之證券申請拍賣者,不在此限。
依本辦法拍賣之證券,除公告另有規定外,依該項證券之交易單位及其倍
數為拍賣單位,不按規定申報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