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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Criteria for Charging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申請使用者應繳付予本公司之資訊使用費,其傳輸項目以附表一所列者為
限,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均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壹  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申請使用者應依其經營規模支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經營規模之衡
      量以其所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及資訊用戶數量為主,計算標準如下
      ︰
      1 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向本公司申報證券
        商及期貨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
        使用費。
      2 以其他方式傳輸者,以單一級距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1) 以經營網際網路 (INTERNET) 、「無線電叫人」、「行動電話
          」、「行動數據」、「調頻副載波」、「電視資訊」 (TELET-
          EXT)、「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
          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業務者,僅經營上述傳輸方式之一者,以
          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若每新增一項傳輸方式者,另以單一級距加計收取每月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2)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陸
          萬元整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3)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
          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
          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二)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附
      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設備數
      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 (不足十二台
      者不計) 併同所裝置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合併計算。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
    之數量為計算基準。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貳  傳播使用
一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
    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  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
    ,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
參  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