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英
Criteria for Charging Fees
申請使用者應依照本標準繳付本公司每月費用,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但本標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壹、即時交易資訊 一、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 二、收費項目: (一)連線費: 1.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適用附表二計費之申請使用者得以授權使 用費抵繳連線費;另每月繳交費用總額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者, 就其超額部分得以抵繳連線費。 2.證券商與本公司使用一組(包括一主要連線、一備援連線)以上 直接連線者,超過部分證券商每一連線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其 他申請使用者與本公司直接連線者,每一連線每月新台幣陸萬元 整。 (二)授權使用費: 申請使用者應依經營規模支付本公司授權使用費,經營規模之衡量 以所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種類及資訊用戶數量為主,計算標準如下 ︰ 1.適用附表二授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 以「數據專線(含撥接線路)、有線電視纜線或虛擬專用網路( VPN) 」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按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及期貨 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台數,依附表二所列之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 以資訊源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供資訊用戶作為揭示用途者,按 資訊用戶戶數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固定金 額授權使用費。 以資訊源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供資訊用戶作為非揭示用途者, 授權使用費計算如下: (1)交易:按交易資訊用戶每戶折算 5 戶非交易資訊,併入揭示 用途資訊用戶數計算。 (2)後台作業、風險管理、投資組合管理等:按資訊用戶戶數併入 揭示用途資訊用戶數計算。 (3)編製指數:本公司另行公告。 2.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特定應用軟體(AP)或網站(Website )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具「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按 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戶數繳付授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 (1)0 至 5,000 戶,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5,001 戶(含)以上每增加 1 戶,每月收費新台幣壹拾貳元 。 (3)以使用時間計算者,按 4,000 分鐘換算為 1 戶。 (4)經營本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捌拾萬元整 。 (5)資訊用戶戶數之計算應包括證券商及期貨商網站使用之用戶, 證券商網站之用戶數量以「成交戶數」計算;其餘部分以「使 用戶數」計算。 3.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網站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網頁報價具「 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低於二十萬戶 者,繳付每月新台幣伍萬元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每一網站註 冊使用會員達二十萬戶(含)以上者,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 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 若證券商網站同時提供「自動更新」與「非自動更新」功能供用 戶選擇時,僅繳付「自動更新」部分之授權使用費,「非自動更 新」部分不予計收。 「非自動更新」係指資訊傳輸終端接訊設備之報價畫面需手動更 新資訊者;以程式設定時間換頁查詢者,將視為畫面具自動更新 功能。 4.以「無線電叫人或行動數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以個人數位助 理(PDA) 為收訊器者,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使用收訊器 台數繳付授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 (1)0 至 50,000 台,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50,001 戶(含)以上每增加 1 戶,每月收費新台幣貳元。 (3)經營本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捌拾萬元整 。 5.以「調頻副載波」、「電視資訊(TELETEXT)」、「衛星傳訊有 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 ,每項傳輸方式均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繳付固定金 額授權使用費。 6.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依所合作之行動電話業者 家數,以每家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但 經營該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7.以「有線電視固定時間翻頁式」方式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 ,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 8.以「證券語音」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其計算標準依資訊 用戶使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繳付授權使用費,經營該 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9.凡於有線網路或行動電話等無線網路,使用智慧型網路電視、智 慧型手機、平板或個人電腦等載具,得以同一帳戶於各載具轉換 提供交易資訊者,計算標準如下: (1)「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帳戶每月收取新台幣壹拾貳元 。 (2)「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帳戶每月收取新台幣伍元。 申請使用者依本收費標準(二)1 及 2 繳交授權使用費且用戶加 總未逾 100 戶者,得選擇二者合併計算,並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 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交授權使用費;每月應繳資訊費用為固定金額 新台幣六萬元之外國資訊公司,應預繳一年授權使用費。 (三)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附 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授權使用費。設備數 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不足十二台 者不計)併同所裝置之電子顯示器數量合併計算。 (四)經本公司同意以自行名義於其網站提供交易資訊之證券商,不適用 前項收費標準,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1.每月最低應繳授權使用費:以證券商集中市場之全部成交戶數 0 -5000 戶收取固定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5001 戶至 10000 戶收取固定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 2.10001 戶以上:以證券商集中市場之全部成交戶數乘以每戶金額 為計算原則。成交戶數及每戶金額依附表四所列之級距表計算。 (五)前述授權使用費按月計算,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之 數量為計算基準。 (六)申請使用者每月繳付之授權使用費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為其上 限。 貳、即時指數資訊: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TAIEX) 等系列指數: (一)傳輸項目如附表一之貳。 (二)無論國內外地區,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每 半年新台幣陸萬元整之授權使用費。 二、臺灣 50 等系列指數: (一)傳輸項目如附表一之參。 (二)傳輸至國內地區暫不收費。 參、延遲交易資訊: 一、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惟揭示時間須較即時交易資訊 延遲二十分鐘以上。 二、無論國內外地區,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半 年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之授權使用費。 三、已申請使用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直接 提供予資訊用戶使用,免再收費。 四、凡單獨傳輸延遲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資訊,無 論國內外地區均免收費;另傳輸延遲之「臺灣50指數」資訊至國內地 區亦免收費。 肆、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