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ock Market Surveillance System
本公司設置專責單位執行本辦法,並由下列單位主管組成監視業務督導會 報: 一 上市部 二 交易部 三 稽核室 四 電腦規劃部 五 資訊服務部 六 市場監視部 七 經指定之其他單位或人員 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負責監視制度研擬設計及各部門相關業務之協調,並指 派副總經理一人負責督導監視業務,召集監視業務督導會報,下設執行秘 書一人。
前條所定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時,本公司即在市場公告並得 採行下列之措施: 一 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二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 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委託買賣數 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前項措施之標準、方式及期間,以及第三條交易異常標準、公告方式,由 本公司擬訂作業要點,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經監視業務 督導會報決議,得採行第一項或其他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