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ock Market Surveillance System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本公司設置專責單位執行本辦法,並由下列單位主管組成監視業務督導會
報:
一  上市部
二  交易部
三  稽核室
四  電腦規劃部
五  資訊服務部
六  市場監視部
七  經指定之其他單位或人員
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負責監視制度研擬設計及各部門相關業務之協調,並指
派副總經理一人負責督導監視業務,召集監視業務督導會報,下設執行秘
書一人。
第 4 條
前條所定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時,本公司即在市場公告並得
採行下列之措施:
一  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二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  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委託買賣數
    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前項措施之標準、方式及期間,以及第三條交易異常標準、公告方式,由
本公司擬訂作業要點,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經監視業務
督導會報決議,得採行第一項或其他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