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ock Market Surveillance System
前條所定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時,本公司即在市場公告並得 採行下列之措施: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二、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全部或委託 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四、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五、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前項措施之標準、方式及期間,以及第三條交易異常標準、公告方式,由 本公司擬訂作業要點,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或於其 他必要情形,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行第一項或其他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