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英
Terms for Establishment of Margin Accounts With Securities Firms for Margin and Stock Loans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財產,限於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所有,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證券商並應查詢他項權 利設定狀況後,計算其價值。 二、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定存單等),並 應以最近一個月之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準。 三、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四、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 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五、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 文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 人及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 證券及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 六、委託人本人於同一證券商之信用帳戶內,擔保品價值超過整戶擔保維 持率百分之一百三十部分之金額。但不含未完成交割之融資融券部位 。 委託人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