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etermination Standards and Handling Procedures for the Avoidance or Refusal of Examin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四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規避或拒絕檢查: (一) 經本公司函請於文到二日內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資料,逾期未提示 者。 (二) 證券商故意製作事端,或雖非有意為之,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 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而導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 進行者。 (三) 於第三項規定時間之前開庫發放股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