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關於交易事項處理: 一、一般交易事項: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儘速於營業廳布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 下列事項: (1)自停業日起有關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由 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2)停業證券商仍應辦理停業前所買賣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並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之規定向本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完成結算交割手續(含存券不 足之補足)。 (3)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 當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2.停業前應於下午結算作業時,配合受委任券商辦理委託買賣及集 中保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3.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 應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及已借未歸還證券,應通知受委 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4.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應向本公司申報,未及於當日 買回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委託他證券商於停業開始日以一般處 理專戶處理。 5.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不得進入 營業櫃檯),協助辦理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 有關事宜;並應指派結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客戶集中 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6.於停業前一營業日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 及變動增減數額,連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 業日起,由該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 等作業。 7.停業證券商應於停業日前,將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款項,撥轉 至客戶從事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開立 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行辦理事項: 1.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 撥,及過戶等事宜,受委任證券商應依集保結算所之規定代為辦 理。 2.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客戶 於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3.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時, 交回該證券商。 二、信用交易事項: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停業日前對客戶所為之融資或融券仍應依規定辦理交割。 2.應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之客戶信用交易餘額明細及契約書、印鑑 卡等資料製作清冊,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點收。 3.停業日後有關信用交易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移 請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4.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告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後, 始得委託其信用交易之買賣,並就停業證券商融資融券餘額委託 其「融券買回」、「融資賣出」。 5.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告 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 受託買賣帳戶後,始得委託其信用交易之買賣。 6.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1)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未與受委任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 應通知信用交易客戶為以下之處理: a.有關信用交易部分,於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 買賣帳戶後,僅得委託其「融資賣出」或「融券買回」。 b.如須「融資買進」「融券賣出」須將信用交易帳戶移轉至與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簽訂代理契約之證券商後始得辦 理,且有關之「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應一併由該證券 商代為辦理。 c.「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申請,於停業日後請客戶至 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 (2)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新簽訂代理契約之 處理程序與肆、二、(一)、5 同。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所為信用交易委託買 賣製作之交易憑證及表單,應加蓋「代理○○證券公司」之戳印 ,並分別列印製作。 2.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前來辦理開戶手續,應儘速協助其辦理 ,信用交易部分仍沿用原信用交易帳號,並得於完成開戶手續當 日,受託辦理證券買賣。 3.停業證券商如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相同,受委任 證券商應先向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洽辦代辦文件,屬證券金融公 司有關之表單,並應彙總轉送證券金融公司乙份。 4.「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 「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應設立銀行專戶辦理收付款項 ,並協助客戶對該部分證券領回或轉撥。 (2)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 對於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 由證券金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 受委任證券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 銀行帳戶。 三、交易需求及履約借貸業務,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業務,包括開戶、借券、 權益補償及還券等作業。 2.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相關交易 資料移轉給受委任證券商。 3.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協助客戶在受委任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等後續作業。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自停業證券商停業日起,受託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還券、權益補 償、擔保品領回及更換等後續作業。 2.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開立有價 證券借貸帳戶。 3.停業證券商於停業日前應收之手續費金額,經扣除相關費用後, 倘有餘額應返還停業證券商。 四、權證發行業務事項: (一)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2.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與受委任證券商。 3.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二)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 業手續,由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2.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受委任證券商應即通知本公司及集 保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 理投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3.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 終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