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證券商總公司、分支機構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應辦理事項: 一、證券商總公司被合併或營業讓與,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公司轉報主 管機關核准: (一)員工安置計畫。 (二)公司與企業工會協商會議紀錄或勞資會議紀錄(無企業工會者適用 )。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證券商總公司終止營業: (一)公告有關停業相關事宜,並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 撥至他證券商。 (二)將原主管機關發給之許可證照(有分公司應包括分公司許可證照) 繳回主管機關。 (三)將「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總契約」之正、副本繳回本公司註銷。 (四)業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俟了結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 一切帳目結清以後,向本公司申請發還。 (五)證券商有保管留存帳冊憑證義務,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十三條暨「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其保存人得 由清算人指定,或由利害關係人係申請法院指定專人保管之。 三、證券商分支機構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應即公告有關停業相 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總公司、其他分 支機構或他證券商並比照第一款及第二款(二)、(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