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證券商總公司、分支機構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應辦理事項:
一、證券商總公司被合併或營業讓與,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公司轉報主
    管機關核准:
(一)員工安置計畫。
(二)公司與企業工會協商會議紀錄或勞資會議紀錄(無企業工會者適用
      )。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證券商總公司終止營業:
(一)公告有關停業相關事宜,並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
      撥至他證券商。
(二)將原主管機關發給之許可證照(有分公司應包括分公司許可證照)
      繳回主管機關。
(三)將「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總契約」之正、副本繳回本公司註銷。
(四)業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俟了結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
      一切帳目結清以後,向本公司申請發還。
(五)證券商有保管留存帳冊憑證義務,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十三條暨「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其保存人得
      由清算人指定,或由利害關係人係申請法院指定專人保管之。
三、證券商分支機構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應即公告有關停業相
    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總公司、其他分
    支機構或他證券商並比照第一款及第二款(二)、(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