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Rules and Review Procedures for Director and Supervisor Share Ownership Ratios at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
  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應予扣除。
第 8 條
  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期限補足者,全體董事或監察人各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之規定處罰。
  董事或監察人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時,選任當時持股未低
      於依持股成數所算平均數之董事或監察人。其於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前,持股數未
      低於上揭平均數者,亦同。
  二、任期中因部分董事或監察人轉讓股份,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之股份總額不足時,
      該不足月份內未轉讓持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董事或監察人如有轉讓持股逾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二分之一當然解任,或因其他
      原因喪失董事或監察人身分之情況時,該不足月份內未轉讓持股並且持股數未低於依
      持股成數所算平均數之董事或監察人。
  前項所稱「依持股成數所算平均數」,係指依第二條所定成數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
  持有股份總數,除以各該公司全體在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人數得之。但依法設置專業董事者
  ,於計算上揭平均數時,其人數應予扣除。
  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法人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代表人身份當
  選者,處罰該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