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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Rules and Review Procedures for Director and Supervisor Share Ownership Ratios at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下列成數: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
    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
    少於百分之一.五。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
    之一。但依該比率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
    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三、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
    百分之○.七五。但依該比率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
    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
    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依
    該比率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
    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公開發行公司選任之獨立董事,其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選任獨立董事二
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前項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
為百分之八十。
公開發行公司已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前二項有關監察人持有
股數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
除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外,公
開發行公司選任之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且已依本法設置
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各
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