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二  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每日交易時間內
    ,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
    別股、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及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其有
    左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 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九,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
 (二) 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
      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
      易單位以上者。
 (三) 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之。
 (四) 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五) 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重大人為操縱情
      事並經簽報核准者。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關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盤中振
    幅、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當日盤中振幅、漲跌百分比=該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或
    附認股權特別股成交價變動金額÷〔標的證券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最大者) ×當日行使比
    率〕×100 %,且與標的證券之振幅、漲跌百分比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組合證券振幅、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 計算其差幅
    。
第 4 條
四  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等有價證券
    之交易,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 (漲跌幅度、成交
    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等) :
 (一) 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二) 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三) 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
      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四) 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
      高者。
 (五) 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
      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
      比率過高者。
 (六) 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
      顯放大者。
 (七) 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八) 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異常,且符合包括當日週轉率過高、較其所屬
      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
      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
      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四種情形之任二
      者。
 (九) 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有關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最近一段期
    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段期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該期間內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
    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收盤漲跌金額÷〔該期間內標的證券
    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
    最大者) ×當日行使比率〕×100 %之累計,且與同期間標的證券累
    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同期間組
    合證券累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 計算其差幅。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其除外情形,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
    隨時調整,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