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二、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每日交易時間內
    ,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
    別股、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及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 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九,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
 (二) 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
      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
      易單位以上者。
 (三) 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之。
 (四) 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五) 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重大人為操縱情
      事並經簽報核准者。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關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盤中振
    幅、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當日盤中振幅、漲跌百分比=該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或
    附認股權特別股成交價變動金額÷〔標的證券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最大者) ×當日行使比
    率〕×100 %,且與標的證券之振幅、漲跌百分比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組合證券振幅、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 計算其差幅
    。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關於「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
    上者」之規定,於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交易不適
    用之。
第 3 條
三、本公司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或營業部門主
    管,並副知該證券商總公司總經理,外國證券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者
    ,通知其分公司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一) 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並
      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一倍,且其委託買進 (賣出) 金額占該有價證券
      總委託買進 (賣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五億元並超過該證券
      商淨值一‧五倍,且其受託買進 (賣出 )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
      買進 (賣出) 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 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並
      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三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
      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四) 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並超過該證券
      商淨值之一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本公司對於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證券商,得於買賣申報之委
    託或交易時間內先以電話通知第一項人員。
    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通知證券商之規定:
 (一) 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託價格有下情形之一
      ,且其委託數量累計達一千交易單位 (或委託金額累計達五千萬元
      ) 以上者:
      1.開盤前以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
        者;或以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
        者。
      2.開盤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
        買進者;或以低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
        委託賣出者。
 (二) 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託價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託
      數量累計達五千交易單位或委託金額累計達二億元或達該證券商淨
      值○.五倍以上者:
      1.開盤前以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
        者;或以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
        者。
      2.開盤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
        買進者;或以低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
        委託賣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