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Dispositions
四、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等有價證券 之交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 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等):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 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 高者。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 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 比率過高者。 (六)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 顯放大者。 (七)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八)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 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 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 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九)最近一段期間之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十)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有關認購(售)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最近一段期 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段期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該期間內認購(售)權證、附認股 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收盤漲跌金額〔該期間內標的證券 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 最大者)當日行使比率〕100 %之累計,且與同期間標的證券累 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同期間組 合證券累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計算其差幅。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其除外情形,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 隨時調整,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六、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 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九款發布交易資訊者,本公司即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 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 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 數量單筆達一百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百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 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 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 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 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 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二次(含)以上依第一項標準發布 處置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 :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十分鐘 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 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 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 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 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 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 易了結時,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經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含有第四條 第一項第八款,或於處置期間再依上開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 有異常情事者;或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嚴重影響市場交 割安全之虞者,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 (一)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但必要時得調整如左: 1.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時間。 2.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 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3.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 (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 新台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必要時 得視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 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但信用交易了結時 ,不在此限。 (三)其他處置。 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 員會決議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金額及其處置期間。 有價證券之交易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 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其於處置措施執行前與處置期間所 發布之交易資訊日數,不再納入第一項之計算基數。 證券經紀商之綜合交易帳戶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處置期間委託買賣該有 價證券,適用各該處置規定,並由證券商向各代表人(受任人)就項 下委託人達標準者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 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或有價 證券發生其他異常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得經監 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 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