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日起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 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 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 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其委託價格不得高 於當日漲幅限制之一半,且不得於開盤後三十分鐘內報價,並應委任單一 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