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日起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
  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
  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第 7 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
  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其委託價格不得高
  於當日漲幅限制之一半,且不得於開盤後三十分鐘內報價,並應委任單一
  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