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
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申報下列事項:
一  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  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  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  買回之方式。
七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  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
買回股份之目的。
第 2-1 條
公司應依前條所申報之買回數量與價格,確實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
第 7 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
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開盤後三十
分鐘內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