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 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申報下列事項: 一 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 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 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 買回之方式。 七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 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 買回股份之目的。
公司應依前條所申報之買回數量與價格,確實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 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開盤後三十 分鐘內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