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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hare Repurchase by Exchange-Listed and OTC-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
量、種類及價格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第 4 條
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買回股份者,應依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向本會申報並公告。
第 6 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將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公司買回股份,已依前項規定將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者,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及前條之公告得免登載於報紙。
第 8 條
公司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由買回其股份之總
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及下列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一  尚未轉列為保留盈餘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二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列之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
    領贈與之所得。但受領者為本公司股票,於未再出售前不予計入。
前項保留盈餘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但應減除
下列項目:
一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
二  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證券商依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列者,不在此限。
公司得買回股份之數量及金額,其計算以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經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準;該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查
核意見或標準核閱意見;但期中財務報告如因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投資損益
之衡量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核算,而經會計
師保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