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 一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 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 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二 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 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 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 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四 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應依主管機關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要點」規定之應行公告申報之內容與時間辦理。 五 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 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 關核准延期。 六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七 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 八 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 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九 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 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十 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 十一 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 票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報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 季報表: (一) 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 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 十二 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 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 內輸入異動資料。 十三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 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 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十四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申報。 十五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 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十六 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具有控制能力之轉投資公司資料: 「對他人資金融通」、「對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 」、「累積買進、賣出或期末持有單一證券達一億元或資本額二○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達一億元或資本額二○%」、 「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達一億元或資本額二○%」、「與關 係人進銷貨交易達一億元或資本額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 一億元或資本額二○%」、「具控制能力之各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其年度資料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 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 料。 除前目情形外,上市公司應申報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採權益法評 價之轉投資公司資料:「具控制能力之各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十七 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航運業免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者,請依 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資料輸入。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股東會確認後一日內。 二 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變更實收資本額取得新公司執照後一日 內輸入。 三 發行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 :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有關資 料輸入。 四 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 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 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 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於增、減資除權時 輸入。 七 可轉換公司債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可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 市、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市時輸入。 八 股東常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二十二 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九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 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司申報,並 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十 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後十五日內輸入。 十一 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自己公司股票、買回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每累積達新台幣三億元、買回期間屆滿 (執行完畢) 及辦理銷除 (轉讓) 股份資料:應於申報日後二日內 輸入。 以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持股明細表,初 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