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 一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 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 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二 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 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 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 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四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 份資料。 五 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 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 關核准延期。 六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七 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 八 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 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九 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 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十 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 十一 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 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 股權公司債) 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 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一) 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 因董事會 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 (含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及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 (含 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 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十二 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 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 內輸入異動資料。 十三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 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 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十四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申報。 十五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 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十六 上市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各季應輸入主管機關訂頒「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應行公告 申報之內容。 除前目情形外,上市公司應申報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採權益法評 價之轉投資公司資料:「具控制能力之各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十七 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航運業免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者,請依 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資料輸入。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股東會確認後一日內。 二 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變更實收資本額取得新公司執照後一日 內輸入。 三 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 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四 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 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 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 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於增、減資除權時 輸入。 七 國內發行之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 證、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應於主管機關許可 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八 股東常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二十二 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九 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 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十 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後十五日內輸入。 十一 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 事項。 以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持股明細表,初 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基本資料。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 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定期公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