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規定訂
之。
第 2 條
上市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悉依本作業辦法辦
理之。
第 3 條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
一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
    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
    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二  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
    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
    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
    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四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
    份資料。
五  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
    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
    關核准延期。
六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七  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
八  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
    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九  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
    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十  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
十一  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 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
      股權公司債) 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
      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一) 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 因董事會
      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 (含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及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 (含
      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
      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十二  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
      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
      內輸入異動資料。
十三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
      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
      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十四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申報。
十五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
      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十六  上市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各季應輸入主管機關訂頒「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應行公告
      申報之內容。
      除前目情形外,上市公司應申報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採權益法評
      價之轉投資公司資料:「具控制能力之各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十七  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航運業免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者,請依
      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資料輸入。
十八  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 (一) 去年度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二) 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資訊 (三) 去年度經理人及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
      權憑證及認購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股東會確認後一日內。
二  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三  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
    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四  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
    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另已公開財務預測之股票上市公司
    ,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輸入上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相關資訊。
五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
    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  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於增、減資除權時
    輸入。
七  國內發行之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
    證、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應於主管機關許可
    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八  股東常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
    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九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
    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但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
    情事經函知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
    函知本公司,並仍應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十  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後十五日內輸入。
十一  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
      事項。
十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法
      人本身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相關資
      訊異動時輸入。
以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持股明細表,初
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基本資料。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
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
第 4 條
凡符合第三條各項資訊,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前項資訊申報操作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5 條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並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料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
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負責。
股票初次上市公司首次應輸入資料如下:
一  公司基本資料。
二  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
    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三  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四  最近一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
五  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
    定之資料。
六  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七  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八  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之資料。
上市公司遇有前項第一款變動之情事時,應於兩日內更新股市觀測站資料
。
第 6 條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並
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並副知主管機關;未按期限補
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
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置。上市公司重大
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
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
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第 8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