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
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
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
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
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
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正或更正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
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
元之違約金,至辦理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
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
法或停止其買賣。
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
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處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
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
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新台幣一
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
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
理;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被處以違
約金之情形,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
記者會規定專區」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