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依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 易所) 為其奉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 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受益憑 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 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發行│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 │備│ │金名稱 │日期│數 (張) │額 (元) │額 (元) │考│ ├────┼──┼────┼────┼────┼─┤ │ │ │ │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金名稱│發行日│最低淨資產價值 (元) │備│ │ │期 │ │考│ ├─────────┼───┼──────────┼─┤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 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所列受益憑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次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 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報奉 │立約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 住 址: │ 年 月 日 ( ) 台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證 (一) 第 號函核准生效│ 法定代理人: └───────────────┘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