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 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 基金)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 益憑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 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 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金│發行│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考│ │名稱 │日期│數(張)│額 │(元) │ │ ├─────┼──┼────┼────┼────┼──┤ │ │ │ │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所連結之境外│備考│ │基金名稱 │ │價值(元)│指數股票型基│ │ │ │ │ │金名稱(符合│ │ │ │ │ │證券投資信託│ │ │ │ │ │基金管理辦法│ │ │ │ │ │第三十七條第│ │ │ │ │ │四項所定之連│ │ │ │ │ │結式指數股票│ │ │ │ │ │型基金適用)│ │ ├─────┼────┼─────┼──────┼──┤ │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 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所列受益憑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次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 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報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__年__月__日( ) │ │金管證__字第____號函核准生效│ └─────────────────┘ 立約人: ______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