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
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申請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
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發行日│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考│
        │金名稱  │期    │數(張)│額(元)│(元)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價值(元)  │備考│
        │金名稱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受益憑
        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經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  約  人: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